自115年7月1日起,現場調製飲料及餐飲業者標示含「鮮乳」字樣者,其所使用之液態乳原料,須符合下列規定: 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「鮮乳標章」,或 取得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「驗證標章」 未符合上述條件者,不得標示為「鮮乳OO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 倘有標示不實情形,主管機關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辦。 請業者務必於期限前確認原料標章資格,以免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