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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「鮮乳」規定公告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5-05-26 14:43 承辦單位:梓官區衛生所

    自115年7月1日起,現場調製飲料及餐飲業者標示含「鮮乳」字樣者,其所使用之液態乳原料,須符合下列規定:

    • 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「鮮乳標章」,
    • 取得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「驗證標章」

    未符合上述條件者,不得標示為「鮮乳OO」或等同意義字樣

    倘有標示不實情形,主管機關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辦。

    請業者務必於期限前確認原料標章資格,以免受罰。

    類別:業務宣導
    上版日期:115-05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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